lundi 12 avril 2010

谷歌事件中“中国”“官方话语”的一个“逻辑问题”

谷歌事件中“中国”“官方话语”的一个“逻辑问题”
作者:中钧
2010年04月11日  来源:中国改革网  
http://chinareform.net/2010/0411/15190.html (直接参与评论,无需注册)

 “谷歌问题”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了。之所以主题重新提起这个问题,我觉得华盛顿邮报《谷歌的同行们,注意了!》这篇文章正好揭示了“中国”“官方话语”的一个“逻辑问题”。(所有引号中的词汇是我觉得很难定义的概念,或者我自己拿不准)

  央视法律频道曲星教授“代表中国政府”的发言中也引用了同样的逻辑:法国也会禁止比如说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恋童癖等等内容,并且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支持,“中国政府”为什么不呢?

  用于官方传播,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国外的媒体也使用同样的口径,我就不得不怀疑是我的理解有问题,还是这种官方话语其实是很逻辑的。愿听各位批评。

  文中引用的尔盖茨认为企业不应该挑战国家法律我认为是完全正确的,同样谷歌在中国运行也应该遵守中国的法律,也是毋庸置疑的,挑战国家法律的后 果,企业就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给他指定的惩罚。比如说审判,罚款,勒令停业,等等。这些我认为天经地义,中国的法律也不例外:任何在中国运作的企业都应该遵 守中国的法律,否则就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惩罚。

  但是我个人认为谷歌不属于“与法律作对”这个逻辑的范畴。关键的问题在于被“中国”(法律?党?国?某些人?谁?)禁止的到底是不是法律。

  我觉得,法律的第一个要素是公开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都有权知晓的。但是“中宣部”(当然中文的缩略词容易让人误解,这里中国 国家宣传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秘密通知网络运营商,中国公民无权知道的“违禁”检索词能不能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我觉得是这个判断的关键问题。

  我觉得如果中国“立法机关”认可并通过,处于公共安全的考虑,确实需要禁止某些词汇,并以法律的形式公布出来,谷歌如果不遵守,确实可以称为 “挑战中国法律”,即使与他的“道义”南辕北辙,我认为大家也可以“群起而攻之”,除非政权是“非法”的,比如法西斯政权,人道主义危机,但是据我所知中 国政府不属此项。至少,如果这些关键此的名单可以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或者法律网上公布出来,那么可以部分被认可为“法律”。

  曲星教授所引用的法国的禁止内容,任何人在法国司法部法国现行法律总集(http://www.legifrance.gouv.fr/ 我想这个网站是不会被禁止的吧)的网站上都可以查阅,不管他在那个国家或者是任何身份(希望中国不是例外)。同样的道理,如果被禁止的网站也应该已公开的形式发布,至少看中国民众可以知道为什么这些网站被墙/河蟹/和谐/屏。

  所以谷歌事件对中国人的可贵之处可能在于让我们看到我们关于法律和道义的概念的中间地带。仅仅是一个概念和逻辑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很关键。

  希望与大家商榷。

  附:

  华盛顿邮报:谷歌的同行们,注意了!

  Posted: 09 Apr 2010 05:23 AM PDT

  原文:Competitors, take note

  译文:谷歌的同行们,注意了!

  来源:华盛顿邮报

  作者:小本杰明·W·海恩曼(Benjamin W. Heineman, Jr.)

  发表时间:2010年3月25日 6:20

  译者:@s0mk

  校对:A C

  问:随着谷歌停止在中国的自我审查,它将在一个庞大的、成长中的市场中失去可观的市场份额。即使是对于这些全球最大的公司,它们站出来挑战政治体制究竟有没有意义?面对企业这个自利性的组织,它们的领导人应该在怎样的时候选择站在坚守人权的立场上呢?

  国际公司在各个国家运营, 都承诺遵守当地法律。但在国家法律之上,许多跨国企业也有全球的道德规范,比如拒绝腐败、保护全球环境、以符合道义的方式获取原料。

  而当在所在国的法律与企业的全球道德律冲突的时候——比如中国法律(国家审查制度)就与谷歌的全球规范(拒绝审查)对立,企业就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这样的情况曾一再发生。

  解决这样的困难并不容易,方法也不尽相同。这取决于企业的价值观,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态度,其中包括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以及供应商。

  面对法律与道德冲突,历史向我们展示了各异的处理方式。其中的一个极端,就是在1933至1939年美国的一些重要企业对德国当局的妥协(如 IBM、柯达、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还有福特)。在此期间它们都曾在德国运营,有的是以本公司的名义,有的是通过它们控制的子公司。当时德国的法律本 身以及法律执行过程中,对宗教、种族和政治异议者的歧视日渐增长,而这些企业对此视而不见。我们或许可以这样解释:它们自身以逐利为目的,道德标准薄弱, 加上当时美国自身对希特勒的崛起和非 人道政策也缺乏察觉或是保持冷漠,才导致了这些企业面对德国当局的不作为。

  另一个极端就是1980年代 许多美国企业在南非公开反对种族隔离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归因于60年代美国的民权运动,在这些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许多人都认为:由国家认 可的种族分隔、歧视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在商业上也是不可接受的。针对南非法律,许多企业都采取了“沙利文原则”【译者注:Sullivan principles,鼓励企业无论在何地经营,都要支持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公平。】或类似准则,反对种族隔离,在工作场所实施平等待遇。在美国和欧洲 政府对南非采取了严厉的经济制裁之后,许多国际公司都停止了在当地的业务。

  2006年进入中国的时候,谷歌面对互联网的政治审查,对自己的全球道德规范做了妥协,服从了中国当局对信息的控制。(在谷歌美国的搜索引擎中 输入“天安门广场”,会看到1989年的事件以及坦克的照片;而在谷歌中国的搜索引擎中输入这个词,只能看到朦胧的、无关痛痒的风景照。)谷歌这样做是的 考虑是:即使是被审查的信息对中国人也很重要,况且有经验的用户有办法绕过网络审查,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希望中国政府会放宽对信息的管制。

  谷歌今年做出退出决定, 是因为审查制度变本加厉,也是因为谷歌的Gmail服务遭到了黑客进攻,攻击对象是可能面临政府的法律制裁的异议分子和其他人。虽然没有证实,但很多人怀 疑中国政府是此次黑客入侵的后台。异议人士面临的这种危险,和审查制度的恶化一样,也是谷歌离开的重要因素。(几年前,雅虎协助中国警方锁定了一名据称泄 露了机密政令的记者,该记者随后被判刑10年,为此雅虎曾备受美国媒体和政府官员的指责。)

  在生意场之外,谷歌曾经因为2006年违背“不作恶”的格言而接受审查的决定,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尖锐批评。如今它做出撤出中国的决定,一方面是 基于根深蒂固的价值观——谷歌创始 人谢尔盖·布林是一个来自俄罗斯的移民,他真切地同情异议者的艰难处境,赞同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全球的利益相关者坚定不移的观点——“开 放的网络”是他们共同的立场。来自中国的收入只占谷歌全球业务的一小部分,而且即使这样的做法似乎是放弃了一个巨大的、成长中的搜索引擎市场,但其实谁都 难以预料在这个问题上,五年或者十年以后的中国会是什么样。

  在所在国的法律与公司的道德律的对立中,谷歌并不是第一家选择道德的公司。但它广受关注的这一决定,使运营于全世界的公司都认识到:尽早认清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提前根据公司价值观和利益相关者——不仅是股东——的压力考虑对策,这些都至关重要。

  谷歌的这一决定,也同时把人们的目光转向了还在中国和其他专制政权下运营、并采取了和谷歌相反策略的那些公司:这些公司让所在国家的法律凌驾于 公司的全球道德规范之上。微软就是一个例子,它的小型搜索引擎“必应”正试图在中国获得立足之地。新闻报道引述比尔·盖茨的话,说微软会遵守所在国家的法 律。如果是这样,那么盖茨就忽略了方程式的另一边:重要的公司道德律和价值观,而这,是能胜过国家法律的。

  小本杰明·W·海恩曼 | 2010年3月25日 6:20

  作者简介:

  法律学者

  小本杰明·W·海恩曼

  商业道德专家,哈佛法律与政府学院教授。曾任通用电气公司法律总顾问、美国卫生、教育和福利部(现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助理部长


作者授权中国改革网发布,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改革网”

Posted via email from Comprendre la Chine

Aucun commentaire: